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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邹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邹某某,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邹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