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督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冯贺玲与北京鲁仕盛嘉广告有限公司督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督字第01000号申请执行人冯贺玲,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蒋清贤,男,1929年6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蒋永琦,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鲁仕盛嘉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纳福胡同13号203室。法定代表人李志田,总经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冯贺玲、蒋清贤、蒋永琦申请执行北京鲁仕盛嘉广告有限公司工亡补助金等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冯贺玲以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督促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冯贺玲称,其于2014年12月30日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已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督促。经审查查明:执行法院受理的冯贺玲、蒋清贤、蒋永琦申请执行北京鲁仕盛嘉广告有限公司工亡补助金等争议一案,在执行中,该院未发现北京鲁仕盛嘉广告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该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北京鲁仕盛嘉广告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志田下落不明。2015年3月23日,执行法院将北京鲁仕盛嘉广告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执行法院立案后,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不存在可以执行而主观不作为的情形。故此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督促执行的法定情形。据此,对申请人冯贺玲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冯贺玲提出的督促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周祖继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龙泽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