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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章小保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章腾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小保,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章腾凯,陈桂良,张子敬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1988号原告章小保,男,汉族。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章腾凯,男,汉族。第三人陈桂良,男,汉族。第三人张子敬,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小保(下称原告)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章腾凯,第三人陈桂良、张子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章腾凯,第三人陈桂良、张子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小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三百八十四元,减半收取六千一百九十二元,由原告章小保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 航人民陪审员  胡香平人民陪审员  刘根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小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