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炎法民一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与徐云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徐云军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炎法民一初字第231-1号原告: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炎陵县。法定代表人曾武超,系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钟晔,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上诉等。被告:徐云军,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徐云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云军银行个人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于3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云军银行个人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于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袁 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