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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红英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红英。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5)第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红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蓝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红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8日上午,被告人刘红英在秦州区天北小区1号楼112室家中,给吸毒人员刘某某以每克700元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包,刘某某带着该包毒品离开刘红英家中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刘某某随即将毒品扔到马路边的花园里,被公安民警发现并提取,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称重为1.9919克,并查获电子称1个。公安民警经询问刘某某后将刘某某和刘红英带到公安机关,因二人的尿检呈阳性,即对刘红英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5年5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红英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刘红英对贩卖毒品和电子称的指认照片,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对从刘红英处购买的毒品指认照片,扣押毒品和电子称的清单,毒品检验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收缴毒品清单,(2013)天秦刑初字第248号判决书,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红英违反国家对控制药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刘红英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也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红英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审理中能够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红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素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卓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