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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362号原告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委托代理人陈国华,陕西正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以与被告马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