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362号原告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委托代理人陈国华,陕西正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以与被告马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