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行非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万全县国土资源局与万全县上保寺诚信塑钢门窗加工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万全县国土资源局,万全县上保寺诚信塑钢门窗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万行非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万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镇民主街。法定代表人李占全,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涛,该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万全县上保寺诚信塑钢门窗加工厂,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镇上保寺村。注册号130729600092990经营者王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万国土资执罚(2015)0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回非诉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万全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万国土资执罚(2015)014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鸿明审 判 员 李建华代理审判员 王思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秀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