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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5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舒百胜与刘良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百胜,刘良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039号原告舒百胜,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刘良财,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百胜与被告刘良财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百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舒百胜负担。审判员  陈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