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司、施惠标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0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汉夫。被���诉人(原审原告)施惠标。原审被告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徐伟民。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劳务合同实际履行合同的是集团公司并非上诉人,应当由集团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钦州市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省钦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案件有多个被告的,原告可以选择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的住所地属原审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秀丽审判员 马昌骏审判员 钱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