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岳××与陈×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434号原告:岳××,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夏放,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岳××诉陈×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岳××表示双方已经就离婚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自行处理,故原告岳××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岳××负担。审判员 韦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玲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