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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苗东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练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