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673号原告魏某,女,住陕西省富平县齐村乡。委托代理人王树源,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福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豆海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