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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673号原告魏某,女,住陕西省富平县齐村乡。委托代理人王树源,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福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豆海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