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安乐天与刘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乐天,刘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442号原告安乐天,男,196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刘亚东,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安乐天诉被告刘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乐天、被告刘亚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乐天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45万元,约定2015年6月30日前将锦州龙栖湾威尼斯水城B座35-19号楼房抵偿欠款29万元,余款16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还清,现被告拒不履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45万元,按照月2分计息。被告刘亚东辩称,欠款45万元属实,协议是我们双方签定的,将锦州龙栖湾威尼斯水城B座35-19号楼房抵偿欠款29万元属实,借款45万元,按照月2分计息没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因被告向原告借款45万元到期未还,被告同意将被告购买的锦州龙栖湾威尼斯水城B座35-19号楼房的证照转给原告,抵偿欠款29万元,余款16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还清,原告向被告追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欠款45万元,月息2分,被告无异议。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还款协议书、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依法有据本院支持。原告请求给付月息2分被告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亚东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安乐天借款本金45万元,月息2分于2015年3月19日计息至给付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保全费2870元,由被告刘亚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XX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