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戴正平与卢开源、江阴天达砼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正平,卢开源,江阴天达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初字第680号原告戴正平。被告卢开源。被告江阴天达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圣杨路19号。法定代表人卢开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戴正平诉被告卢开源、江阴天达砼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正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开源、江阴天达砼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正平诉称:2005年左右,其通过卢开源的前妻施月芬介绍认识了卢开源。卢开源是江阴天达砼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10月初,卢开源称因公司需要资金周转要向其借款80万元并承诺2014年年底前归还,其表示同意,双方口头协商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半月,利息为月息2.5%,卢开源让其扣除利息5万元后给其75万元本票。2014年10月16日中午,其拿着妻子凌雪萍的身份证原件和上海浦发银行银行卡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无锡中山支行申请办理本票一张,收款人为卢开源,金额为75万元。办理完成后,其在卢开源开办的位于南长区鼎牌五爱人家2号606、607室的黛诺财富公司办公室将该本票交给了卢开源,卢开源当场向其出具借款合同和借条各一份,载明卢开源向其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6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到期一次性结清,如借款人不能在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则承担还款日起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等内容。空白的借款合同和借条格式文本是卢开源提供的,借款合同和借条上的文字及手印均系卢开源所写、所捺,江阴天达砼业有限公司的公章是卢开源加盖的。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向卢开源催讨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卢开源、江阴天达砼业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借款本金75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逾期利息(以7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卢开源、江阴天达砼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卢开源向戴正平出具借款合同和借条各一份。借款合同载明甲方(借款人)卢开源,乙方(贷款人)戴正平,借款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6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到期一次性结清等内容,卢开源在落款甲方处签名并捺印,江阴天达砼业有限公司盖章。借条载明本人卢开源今从戴正平处借款人民币(大写)捌拾万元整,借贷双方约定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按双方协定的利息计算。但是借款人如果不能在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则承担自还款日起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等内容,卢开源在落款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江阴天达砼业有限公司盖章。2014年10月16日,申请人凌雪萍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申请银行本票一张,申请金额为75万元,收款人为卢开源,戴正平在本票申请书上签名。另查明:戴正平与凌雪萍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条、银行本票申请书、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借条、借款合同在落款的借款人处有卢开源签名、捺印,江阴天达砼业有限公司盖章,卢开源、江阴天达砼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戴正平亦履行了出借义务,故本院认定本案所涉借条、借款合同系卢开源、江阴天达砼业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借条、借款合同虽载明借款金额为80万元,但戴正平实际出借75万元借款本金给卢开源、江阴天达砼业有限公司,戴正平主张借款本金为75万元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且戴正平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利息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借款期限届满后,卢开源、江阴天达砼业有限公司未归还戴正平借款本金和利息,戴正平有权要求卢开源、江阴天达砼业有限公司还本付息,故本院对戴正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卢开源、江阴天达砼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戴正平借款本金75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逾期利息(以7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350元,由卢开源、江阴天达砼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戴正平垫付,卢开源、江阴天达砼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戴正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代理审判员 李 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耕利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