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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执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谢月秀与南宁市玉洞小学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月秀,南宁市玉洞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156-1号申请执行人:谢月秀。被执行人:南宁市玉洞小学,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玉洞村1号。法定代表人:滕永浩,南宁市玉洞小学校长。本院在执行刘红楼申请执行南宁市玉洞小学关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宁市玉洞小学存款32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冯雪萍审判员  吕 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文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