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少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少民初字第128号原告李某某,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曾、李某曾,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俊霞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玉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