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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少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少民初字第128号原告李某某,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曾、李某曾,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俊霞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玉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