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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黄红心与焦建魁、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心,焦建魁,王峰,柴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14号原告黄红心,男,汉族,1970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新中。被告焦建魁,男,汉族,1986年5月7日出生。被告王峰,男,汉族,1985年12月8日出生。被告柴海军,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出生。原告黄红心与被告焦建魁、王峰、柴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红心委托代理人郭新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建魁经公告传唤,被告王峰、柴海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原告经被告柴海军介绍认识被告焦建魁,由于被告焦建魁做电动车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1月4日在原告处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并承诺于2014年2月3日归还,超期罚金每日200元,第一被告焦建魁为原告提供了担保人第二被告王峰和第三被告柴海军,并共同承诺如数按期还款,但被告及其担保人不守信用,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及担保人均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共计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三被告既未答辩,亦未参加庭审。围绕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据及保证担保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主张。三被告未出庭答辩,也未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系自行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视为其对原告举证未提出质疑和反驳意见,经审查,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效力。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案��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月4日,被告焦建魁向原告黄红心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写明:我叫焦建魁,男,家住武陟县××××号院,身份证号××,现在销售电动车工作,在中医院西邻卖电动车,因进电动车需要,向黄红心借款,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30000.00),期限自2014年1月4日起到2014年2月3日止。如果违约我愿意受每日200元的违约金处罚。被告王峰于同日又给原告出具保证担保书一份,写明:我叫王峰,男,现住武陟县××××1队,身份证号××,现在河南省人民胜利渠管理局渠首分局工作,任司机职务,我自愿为上述焦建魁向黄红心借款叁万元(¥30000.00)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即借款人如不能按期足额偿还,我愿意承担借款本金、违约金及实现该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两年)。被告柴海军作为第二保证人,在该保证担保书上也签字捺印。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焦建魁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对借款期限作了约定,被告焦建魁未依约按时还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焦建魁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焦建魁未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其也应支付原告违约金,但原告要求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故本院支持按上述利率4倍计算违约金;被告王峰作为本案所涉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故其也应对上述债务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柴海军虽对该借款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柴海军也应对上述债务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建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红心借款30000元;被告焦建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红心逾期还款30000元的违约金,从2014年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2014年12月25日止;被告王峰、柴海军对上述第一、二项负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黄红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50元,公告费500元,共计15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焦建魁负担1500元,原告预交的诉���费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焦建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150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全审 判 员  张海滨人民陪审员  张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时振飞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14号(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表述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