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中行终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3

案件名称

陈守乐与海安县大公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守乐,海安县大公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中行终字第002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守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安县大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安县大公镇。法定代表人刘成亮,镇长。上诉人陈守乐因要求办理退休手续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行初字第000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定,陈守乐一直因要求享受事业人员退休工资待遇问题而上访。陈守乐于2013年7月25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海安县大公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公镇政府)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事业人员退休待遇。原审法院于同日作出(2013)安民诉初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陈守乐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通中民诉终字第00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是否能够办理退休手续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审核,批准并办理退休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并非大公镇政府的行政职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陈守乐的起诉。陈守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陈守乐的起诉是一起历时十七年之久的政治迫害案,大公镇政府对陈守乐的退休问题不作为,其长期向各级党政机关写信均石沉大海,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陈守乐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对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本案中,大公镇政府并不具有为陈守乐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职责,陈守乐要求法院判决大公镇政府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陈守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羽梅审 判 员  仇秀珍代理审判员  张祺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凌 媛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