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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程长桂与程来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00267号原告程长桂,男,1947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兵,公民代理,特别授权。被告程来生,男,1963年6月5日出生。第三人程爱菊,女,1957年1月4日出生。第三人程月菊,女,1949年8月26日出生(未到庭)。第三人程桂菊,女,1952年8月26日出生(未到庭)。第三人程爱春,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第三人程翠菊,女,1956年11月4日出生。原告程长桂诉被告程来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程长桂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1日依照原告申请,依法通知程爱菊、程月菊、程桂菊、程爱春、程翠菊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长桂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长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汪兵华审判员余集体人民陪审员许仙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汪玉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