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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珠海市信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伟、劳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主送原、被告核稿人意见首长批示抄送区法院是否签发是否上网拟稿时间:2015年8月12日文件编号:(2015)第1337号印发份数:8拟稿人:杨永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337号原告:珠海市信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珠海市。负责人:黄兴隆。委托代理人:夏洁菲,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莉丹,系公司员工。被告:吴伟,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劳红霞,住: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永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惠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