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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4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永生与屈成虎及第三人王德海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生,屈成虎,王德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4753号原告李永生。被告屈成虎。委托代理人任同德,甘肃姜学濂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德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生与被告屈成虎及第三人王德海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经清算互不相欠,再无继续审理必要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及第三人未提出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李永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吴运学审 判 员  王仁德人民陪审员  樊生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纪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