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非诉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南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天非诉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少珩,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伟,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长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丽,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2日向我院申请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3)第4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为: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经批准,于2013年10月非法占用本居民委员会集体农用地(其他农用地)457.81平方米建设房屋,截止立案调查时,建设平房2处(藕池南侧,形如农村四合院),建成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该宗地中不符合济南市天桥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1、限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南社区居民委员会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457.81平方米农用地(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南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占用457.81平方米农用地(其他农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9156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3)第4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作出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现申请人请求法院1、拆除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南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占用的457.81平方米农用地(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南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占用457.81平方米农用地(其他农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9156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3)第4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既不提起诉讼,又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准许拆除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南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占用的457.81平方米农用地(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三、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缴纳罚款9156元,同时交纳本案执行费用50元,以上共计9206元,交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四、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鹊山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李子洲审判员 刘 杰审判员 段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