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行审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与孙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孙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东行审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楼东江。被执行人孙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孝顺第039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4年5月,孙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中三村集体土地动工建设。经现场勘测:建筑占地面积120平方米;四至:东:空基,南:空基,西:杨观保,北:空基。至调查为止,已建好地基。据孙建陈述,该建筑物建成后用于住宅使用,产权归孙建。孙建所占用的120平方米土地类别为耕地120平方米,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允许建设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孙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孙建将非法占用的12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中三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孙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120平方米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三个月内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1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十五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5月30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孝顺第039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孝顺第039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敏代理审判员 荆笑言人民陪审员 曹春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钱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