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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1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杜某乙与刘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杜某乙,刘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0004号原告刘某甲,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杜某乙,女,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某丙,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刘某甲、杜某乙诉被告刘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杜某乙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杜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杜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甲、杜某乙负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