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生召与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677号原告刘生召,男,汉族,1948年5月8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被告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中和镇物流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56564525-2。法定代表人李凯,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生召诉被告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山朝天门市场管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生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秀山朝天门市场管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生召诉称,原告于2011年在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有限公司打工,被告尚欠员工工资20340元,经过原告多次追付,被告总是一拖再拖。现原告诉至秀山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早日付清所欠原告的工资20340元;2、立案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秀山朝天门市场管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公司后勤人员,2015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等七名员工出具欠条载明,今欠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秀山朝天门市场项目部后勤人员员工工资共计147720元,所欠金额定于2015年5月3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所欠人员名单:黄莉容、彭银菊、尹德宜、谢云高、童南国、刘生召、彭菊英。再查明,被告在2015年4月15日编制的《重庆建安(集团)秀山朝天门分市场项目部工资发放表》上载明,刘生召的实发工资20340元,同意在2015年5月31日前支付。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作为被告员工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付出了自己的劳动,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其工资2034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刘生召工资20340元。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被告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秀山朝天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何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洪冰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