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梦楠与王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梦楠,王雨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579号原告:张梦楠,男,1991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341621199104081314,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楚店镇镇直政府135号。被告:王雨,男,37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楚店镇王桥行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梦楠诉被告王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梦楠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梦楠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梦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交。审判员 张雪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