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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梦楠与王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梦楠,王雨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579号原告:张梦楠,男,1991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341621199104081314,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楚店镇镇直政府135号。被告:王雨,男,37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楚店镇王桥行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梦楠诉被告王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梦楠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梦楠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梦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交。审判员  张雪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