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4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鹏、王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鹏,王金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187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负责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航,该行职工。被告王鹏,男,199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金生,男,1970年0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鹏、王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传票无法送达,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鹏、王金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雨悦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