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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与耿海颖、毛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耿海颖,毛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308号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501号东海水景城豪苑20-22幢1-2层水景城会所。法定代表人:闻海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梦园,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海颖。被告:毛某。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耿海颖、毛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耿海颖、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林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