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与耿海颖、毛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耿海颖,毛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308号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501号东海水景城豪苑20-22幢1-2层水景城会所。法定代表人:闻海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梦园,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海颖。被告:毛某。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耿海颖、毛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耿海颖、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林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