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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乐执字第0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兴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龙,顾伟,田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乐执字第00184-1号申请执行人王兴龙。被执行人顾伟。被执行人田雪英。王兴龙与顾伟、田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张乐民初字第07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顾伟、田雪英应共同归还王兴龙借款108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60元,由被告顾伟、田雪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顾伟、田雪英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顾伟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且在本院涉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顾伟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乐余镇广场花苑4幢404室的房产及22#车库,本院在执行另案过程中对上述被执行人的房产委托苏州市中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价格评估,该公司出具了苏中安评字第(2015)020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确认上述房产及其装修的评估价值为76.35万元。本院分别于2015年5月25日、6月22日、7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以76.35万元、62万元、50万元的价格进行了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价格评估报告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因三次流拍未能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乐民初字第07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平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