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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王某,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孙某,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未按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张继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陈肇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