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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商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亮与罗伟、徐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罗伟,徐悦,徐向武,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初字第473号原告张亮。委托代理人裴军,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伟。被告徐悦。被告罗伟、徐悦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家富。被告徐向武。被告李杰。被告李杰委托代理人徐向武,系被告李杰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诉被告罗伟、徐悦、徐向武、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撤回对被告罗伟、徐悦、徐向武、李杰的起诉。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