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行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蓝冰之夜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蓝冰之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行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刘全明,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晓静,系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蓝冰之夜地址邓州市雷锋路东段北侧。经营者陈亚东,男,汉族,现年约40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蓝冰之夜为行政处罚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行政裁定书,现被执行人已关门停业。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邓行审字第137号和邓建排罚决字(2014)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刘功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