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浙江永基伟业汽摩部件有限公司、黄忠权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浙江永基伟业汽摩部件有限公司,黄忠权,舒良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953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杨江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倪晓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永基伟业汽摩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国际汽摩配产业基地(北区。法定代表人黄忠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忠权。被执行人舒良娥。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永基伟业汽摩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基公司)、黄忠权、舒良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温商终字第1766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4年10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永基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借款本金158万元、期内利息33032.53元(以本金158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7.84%计算至2014年3月26日止共计33032.53元)、逾期利息(以15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11.7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自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1.7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申请执行人有权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舒良娥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亿嘉华庭2幢2单元1603室房产(产权证号:002225**)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最高本金额268万元内优先受偿;被执行人黄忠权、舒良娥对上述债务以最高债权金额7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各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舒良娥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亿嘉华庭2幢2单元1603室房产(产权证号:002225**),以最高价155万元拍卖成交,在优先支付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本案分配得执行款430022.99元;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4年11月12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永基公司名下有一处坐落于瑞安市国际汽摩配产业基地(北区)登峰路555号房产(产权证号:00261647,抵押于浦发银行瑞安支行),本院另案已于2014年8月26日予以查封,被执行人黄忠权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14年11月7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永基伟业公司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浙C×××××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被执行人黄忠权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浙C×××××奇瑞牌小型轿车,被执行人舒良娥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浙C×××××福克斯牌小型轿车,上述车辆本院另案已于2014年11月18日予以查封,因实物无着落,未能扣押处置;于2014年11月7日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除上述被执行公司股权外,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领款凭证、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永基公司名下的房产,因另案抵押处置中,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处置,各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予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瑞执民字第39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薛林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志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