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3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臧周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臧周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3240号罪犯臧周闯,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泌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穗南法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臧周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臧周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臧周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臧周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7次;2015年7月获得表扬。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臧周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臧周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