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西北工业大学招投标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工业大学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168号原告: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浐灞大道西口。法定代表人:闫安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东,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北工业大学,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127号。法定代表人:汪劲松,该学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西北工业大学招投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91元,减半收取649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曼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