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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文魁与邢台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魁,邢台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109号原告刘文魁,男,被告邢台市环境保护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魁诉被告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其他行政一案中,原告刘文魁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魁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文魁负担。审 判 长  刘泽洪代理审判员  张少华代理审判员  赵瑞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逸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