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文魁与邢台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魁,邢台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109号原告刘文魁,男,被告邢台市环境保护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魁诉被告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其他行政一案中,原告刘文魁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魁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文魁负担。审 判 长 刘泽洪代理审判员 张少华代理审判员 赵瑞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逸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