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执非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得成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得成,郑彩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非字第194-1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龙翔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招贤,局长。被执行人陈得成,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郑彩妹,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330324197512097105,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行审字第19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得成、郑彩妹计划生育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划拨了被执行人郑彩妹在永嘉农村商业银行碧莲支行账户的存款8500元(卡号10×××#1)及在永嘉农村商业银行桥下支行账户的存款20000元(卡号10×××25),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拱执行。截止2015年8月12日,被执行人仍有罚款42644元及滞纳金尚未缴纳。本案执行费96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非字第1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