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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娜与饶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饶雪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919号原告:王娜,无业。被告:饶雪兵,男。原告王娜与被告饶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玉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姜亚群、人民陪审员吴炎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雪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娜诉称:2012年9月2日、10月30日、11月4日饶雪兵三次向其借款共计15万元,约定月息2分,并分别约定了还款日期。逾期后,饶雪兵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和利息。故诉至法院,要求饶雪兵偿还借款15万元并按月利率20‰承担利息。原告王娜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饶雪兵分别于2012年9月2日、10月30日、11月4日出具借条三份(复印件)计款15万元,拟证明饶雪兵向王娜借款15万元和约定还款日期及利率的事实。被告饶雪兵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庭审审核,本院认为,原告王娜提供的证据(三份借据),能够客观真实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日饶雪兵向王娜借款4万元,约定2013年1月15日前返还,并约定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同年10月30日,饶雪兵又向王娜借款5万元,约定于2013年每月返还本金3000元,一年内还清,并约定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同年11月4日,饶雪兵再次向王娜借款6万元,约定2013年3月15日还清本金,并约定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借款逾期后,饶雪兵既未返还本金,也未支付利息。故王娜诉至本院,要求判令饶雪兵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本院认为:一、被告饶雪兵向原告王娜借款15万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据,借贷关系成立,原告王娜要求被告饶雪兵返还本金15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饶雪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饶雪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娜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按本金4万元自2012年9月2日起,本金5万元自2012年10月30日起,本金6万元自2012年1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届满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7元,由被告饶雪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玉广审 判 员  姜亚群人民陪审员  吴炎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金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