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郝金波与新乡县翟坡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金波,新乡县翟坡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凤行初字第13号原告郝金波。被告新乡县翟坡镇人民政府。法宝代表人刘加喜,镇长。委托代理人荆焕中,新乡县翟坡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赵鸿飞,新乡县翟坡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科员。原告郝金波诉被告新乡县翟坡镇人民政府,要求翟坡镇人民政府,公开宣布郝九岭没有资格当选村委会主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郝金波诉被告新乡县翟坡镇人民政府,要求被告公开宣布郝九岭没有资格当选村委会主任一案,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金波的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郝金波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付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新生审 判 员 牛传华人民陪审员 甄金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