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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欧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468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高要市新桥镇沙田,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洁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15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来到肇庆市端州区叠翠南路广东南粤银行门前,用石头砸破被害人赵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码为粤H×××××白色起亚牌小汽车的右侧前车窗玻璃,未能盗窃车内财物。经鉴定,被损坏的车窗玻璃修复需300元。2、2015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来到肇庆市端州区前进北路翔盛花园楼下街铺门口,用石头砸破被害人焦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码为粤H×××××的吉利牌小轿车的右侧前车窗玻璃,盗窃了车内现金人民币5元。经鉴定,被损坏的车窗玻璃修复需110元。3、2015年3月17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欧某来到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六路中国银行门前路段,用石头砸破被害人��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码为粤H×××××的本田黄色飞度小轿车的左侧前车窗玻璃,盗窃了车内现金人民币6元。经鉴定,被损坏的的车窗玻璃修复需240元。4、2015年3月17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欧某来到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维纳斯酒店门口旗杆前,用石头砸破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码为粤A×××××的福特牌小轿左侧前车窗玻璃,盗窃了车内现金人民币2元。经鉴定,被砸破的车窗玻璃修复需280元。5、2015年3月17日凌晨5时左右,被告人欧某来到高要市南兴三路彩虹路对面公路处,用石头砸破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码为粤H×××××的银色江淮风行牌小型客车的右前侧车窗玻璃,未能盗窃车内财物。经鉴定,被砸破的车窗玻璃修复需1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焦某、陈某、赵某、赖某���李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欧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敏琼审 判 员  李粉粉人民陪审员  潘婉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华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