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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初字第6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与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672-2号原告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经朝,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三门峡市。被告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山,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昆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吕政民审 判 员  赵春芳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