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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9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功、柯志强与陈金刚、吴晓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功,柯志强,陈金刚,吴晓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944-1号原告谢功,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龚丽萍、吴光辉,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柯志强,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龚丽萍、吴光辉,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刚,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吴晓金,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功、柯志强与被告陈金刚、吴晓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功、柯志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功、柯志强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功、柯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谢功、柯志强负担。审 判 长  陆毓微人民陪审员  林敏君人民陪审员  程敏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丽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