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第桂林与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许桂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第桂林,许桂祥,许德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1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新城科技园3幢4楼南区。负责人张伟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冕,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第桂林。委托代理人熊伟,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桂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德林。上诉人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第桂林、许桂祥、许德林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与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35元,依法减半收取467.5元,由上诉人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郝佳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凤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