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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诉保字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静、蒋华等与享奎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静,蒋华,王康为,骆永凤,享奎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诉保字0005号申请人王静。申请人蒋华。申请人王康为。申请人骆永凤。被申请人享奎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业园周思墩路39号。法定代表人胡有相。申请人王静、蒋华、王康为、骆永凤与被申请人享奎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王静等4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享奎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932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建议采取财产保全的书面意见,并附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及保全财产线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静、蒋华、王康为、骆永凤等4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享奎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932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小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