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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存德医药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存德医药有限公司,孙傲波,陈楠,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济宁奇正交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孔建,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存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傲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傲波,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德存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山东省济宁市。被执行人陈楠,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所在地济宁市。代表人朱玉冰,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被执行人济宁奇正交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法定代表人黄士华,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存德医药有限公司、孙傲波、陈楠、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济宁奇正交运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2014)济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我院提出申请,该案由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列被执行人目前经营困难,已丧失还款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虽有抵押担保,但执行困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符合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泉审判员 乔东宁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冬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