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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张淑杰、李蕾、刘立立诉王禹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杰,李蕾,刘立立,王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329号(2015)建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张淑杰,女,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车辆厂光荣三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李蕾,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街道东岗委***组。申请执行人刘立立,女,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城市双城镇团结街道。被执行人王禹平,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服刑中。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329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5)建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处于服刑期间,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执字第32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段泽军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