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唐荣贵与勃利县倭肯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荣贵,勃利县倭肯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荣贵。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勃利县倭肯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原勃利县倭肯粮库)。法定代表人:杨景辉。委托代理人:孙铁军。委托代理人:李晓彤。再审申请人唐荣贵因与被申请人勃利县倭肯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原勃利县倭肯粮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七民商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荣贵申请再审称:1、唐荣贵在本案中诉的是买卖合同纠纷,并没有主张已执行完毕的“调解书”;2、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原裁定以办案人掉换当事人的诉状作为认定主要事实的依据,涉嫌伪造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唐荣贵在本案中提出诉讼请求,涉及的是双方1993年签订的大豆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由生效且已执行完毕的勃利县人民法院(1995)勃经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唐荣贵在本院审查期间亦认可双方只有这一次业务往来,唐荣贵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违背“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唐荣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荣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凤良审 判 员 孙仕富代理审判员 王雪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铁第2页共4页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