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云恒诉井振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恒,井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705号申请执行人张云恒,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井振辉,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张云恒诉被告井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云恒于2015年5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井振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