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崔云英与杨亮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云英,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崔云英,女,1980年10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杨亮,男,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崔云英与被执行人杨亮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振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