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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解正所与安徽蓝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247号原告解正所,男,汉族,1966年9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告安徽蓝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法定代表人黄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解正所与被告安徽蓝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正所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解正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解正所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解正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丁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毕书颉 关注公众号“”